你可以不懂法律,但不能不知道如何保護自己、保障自己權益!
遇到事情除非你知道講出來的對自己有益無害,不然很有可能禍從口出!
面對法律如果你不懂請不要用你自己的認知去解讀!
保持冷靜、沉默,多說無益!
如果可以透過"正常"管道解決,請優先選擇
別第一時間只知道要找"關係",有時反而會把事情弄的更複雜了...
這次在自己親戚發生的事件中學到很多,法律不是我們想的那麼單純簡單...
Note :
‧做筆錄時
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(訊問被告應先告知事項)
訊問被告應先告知左列事項︰
一、犯罪嫌疑及所犯所有罪名。罪名經告知後,認為應變更者,應再告知。
二、得保持緘默,無須違背自己之意思而為陳述。
三、得選任辯護人。
四、得請求調查有利之證據。
‧法律上認定之兇器
只要客觀上會危害到人身性命的都算,ex:螺絲起子、木棍等...
‧偵察庭結束後需由委任律師或辯護人才可閱卷
‧刑事上公訴罪(非告訴乃論)無法和解撤回告訴
‧併科罰金
例如:處有期徒刑2個月,併科罰金60,000元。
代表你要坐牢2個月,並且繳納罰金60,000元。
‧易科罰金
例如:處有期徒刑2個月,可易科罰金,以每日1000元為一日。
代表你可以選擇坐牢2個月,或繳納罰金約60,000元(1,000*60天)
‧緩刑
緩刑期間未再犯罪則不用服刑,但有前科
‧緩起訴
緩起訴期間未再犯罪則不起訴,無前科
‧刑事案件程序:先開偵察庭,檢察官認定有罪才會被正式起訴
以上是我在這次事件學到的,如有發現錯誤會再訂正修改: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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